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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08年12月16日)
第 65-1 條
土地徵收相關事件之損害賠償,由造成損害之機關負擔;應由數機關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由各機關協議其責任之分擔。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