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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 93年10月26日)
第 7 條
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