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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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年01月25日)
第 11 條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地租,地租之收取標準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