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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年01月25日)
第 5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