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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91年01月25日)
第 8 條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或簽訂契約者,視為拋棄得標權利,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招標機關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