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年10月18日)
第 12 條
不相連地區合併辦理區段徵收者,如屬不同都市計畫,應於各該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合併辦理地區之都市計畫名稱、範圍及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