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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年10月18日)
第 3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竣地籍測量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前項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分配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