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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年10月18日)
第 4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