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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101年10月18日)
第 5-1 條
第四條第二項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目的。
二、法令依據。
三、區段徵收預計範圍及面積。
四、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情形。
五、土地使用現況概述。
六、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配置規劃情形。
七、都市計畫召開說明會情形。
八、公益性評估。
九、必要性評估。
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