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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 98年10月09日)
第 9 條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下:
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承租人領取。
二、非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三、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者,由土地所有權人領取。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核發對象經徵收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由其具結領取補償費。如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當事人協議,達成協議者,按協議結果發給;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