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8 條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