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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9 條
國有耕地得依現狀辦理放租。

國私共有土地,得經共有人協議分管後,就國有分管範圍辦理放租。

國有耕地有使用或產權糾紛尚未確定前,暫不放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