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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經紀業 ( 110年01月27日)
第 11 條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