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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