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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 110年01月27日)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