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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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 110年01月27日)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