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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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獎懲
( 110年01月27日)
第 30 條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