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獎懲 ( 110年01月27日)
第 30 條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依法辦理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