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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1年03月22日)
第 21 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