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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 92年12月22日)
第 5 條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