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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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年05月19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構、團體應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