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年05月19日)
第 4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補正,依其情形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認可。
前項認可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