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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 106年05月19日)
第 9 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不動產經紀人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

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