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90年06月12日)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予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分別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