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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0年06月12日)
第 17 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之研究發展等事宜。
二、本會所需之管理經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