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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90年06月12日)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