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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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90年06月12日)
第 7 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