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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90年06月12日)
第 9 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事先請假者,視為無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