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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 108年06月21日)
第 12 條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