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8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