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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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8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