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 108年06月21日)
第 5 條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