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 108年06月21日)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