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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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 108年06月21日)
第 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