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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二 章 登記及開業 ( 108年06月21日)
第 9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