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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90年10月17日)
第 15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