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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90年10月17日)
第 5 條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證書遺失、滅失者,刊登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