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 90年10月17日)
第 6 條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遺失、滅失或污損,備具下列文件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證書遺失、滅失者,刊登聲明原領證書遺失、滅失作廢之報紙;證書污損者,原證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證書,仍以原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限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