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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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112年07月28日)
第 5 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辦理教學督導及輔導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