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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專業訓練或與其相當之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112年07月28日)
第 6 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計算,向參訓人員收取報名費及學費。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