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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10年01月27日)
第 24 條
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