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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10年01月27日)
第 26 條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