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政士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10年01月27日)
第 28 條
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