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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30 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