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政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34 條
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經費運用規定,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