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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35 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地政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