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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39 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舉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將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前項會議,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