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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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