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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10年01月27日)
第 47 條
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