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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55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組織。

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解散,逾期未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