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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年08月01日)
第 14 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