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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年08月01日)
第 16 條
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戶籍地址。
五、通訊地址及電話。
六、印章款及簽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