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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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 91年08月01日)
第 21 條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